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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老狐狸看老姑奶奶生气了,立刻就在一边添油加醋:“老姑奶奶也别生气了,他们都是这几个月当了官的人呢,若是报了丧,岂不是要丁忧?那前途可就没了,虽然说是用银子买的官职,但好歹也是个官儿不是?”“这是他们的亲姑父!”张石氏气的不行:“我石家怎么会出这样的子孙!弟妹不愧是庶出,这儿子让她教养成这样,怎么有脸去见我弟弟!”大家看出来了吧?这位张石氏,那是一点儿都看不上石老太太的,不只是因为出身的嫡庶问题,还因为当年的事情,除了石老太太自己,也就这位张石氏知道的一清二楚。因为老老侯爷没有别的人可以诉苦,就只有跟这位长姐说了,后来老老侯爷养废了五个儿子的主意,还是张石氏给老老侯爷出的呢,根上不好,就是结了果子,也是个孬果子。只是张石氏当时的意思是,就算是老老侯爷不管儿子,石老太太还不管吗?不过张石氏当时是觉得:男孩子长于妇人之手,能有什么大出息?这样日后也省的跟老大拔尖儿,且年龄上相差巨大。等他们长大了,大侄子连嫡子都有了。再者说,这石老太太也是王府里出来的女儿,哪怕是个庶女,教养上差了些,可是看她算计弟弟算计的那么到位,怎么着也不是个蠢笨之人,只求她别把五个儿子养的太过精明厉害,而从来没有想过,石老太太不会教养孩子!结果一个有心一个无意,两个人都对五个儿子管而不精,严而不教,这儿子也不用特意去养废了,直接就是五个废物点心。不过张石氏这位老太太可真是说话够黑的,这种话说出来,若是被人听到了,石老太太可就惨了!幸亏这里都是自家人。“老姑奶奶慎言!”石大总管可是深谙“慎独”的道理,他们可是官家,有些事情必须要慎重。“石墨啊,这里的事情我是没那个心力了,你跟张忠一起,该处理的就处理,你说的事情,我同意了,与其在这里受气,不如回去呢,好歹我家小石头,还是念着我这个姑奶奶的。”张石氏经历过丧夫之痛,本来已经是心灰意冷,但是看看自家才六岁的小孙子,到底是挺了过来,而石磊派石大总管带了人来,也震慑住了那些心怀叵测的族人,张家没有血缘近亲,都是一族的远支族人,贪财的要死,张石氏可不想在这个群狼环伺的地方久居,还是带着孩子去京里吧,起码自己的侄孙子还是个好的,值得投靠的。石大总管也跟这位老姑奶奶说了石磊的难处,又添油加醋的夸张了三分,就差把石磊的三个孩子说成小白菜了。这下子可好,一听说那石老太太竟然打上自家爵位的念头,张石氏就更要回去了,自己弟弟千辛万苦防来防去,连五个儿子都给养废了,为的不就是定军侯的爵位不能落到有十家王府血脉的人手上吗?若是真让她图谋了去,自己死了都不知道要怎么面对弟弟的英灵!这样一来,景阳伯张家的张忠总管,看来的五个爷们满面红光的样子,一看就更不顺眼了,直接让人按标准接待,不给任何例外!什么叫按标准接待呢?先说说,他们跟景阳伯到底是隔了关系的,虽然说是亲姑父,但是也算是外姓人,故而他们不用服斩衰的孝。又因为他们乃是继室夫人所出,虽然也是嫡子,但是却要在“嫡子”的前面加上“继”字,所以这关系又差了一层,也不用他们服齐衰的丧。何为齐衰呢?请大家看一下解释。斩衰乃是第一等的服丧规矩,而第二等的就是齐衰。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,本身又分四个等级:齐衰三年,齐衰杖期(jì),齐衰不杖期,齐衰三月。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,子及未嫁之女、嫁后复归之女为母,母为长子。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,但在宗法社会中,父为一家之长,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。又因为男女不平等,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,父在而母卒,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,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;如果父已先卒,则可以加重丧服,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(yā,压降、降低),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。对继母的丧服,与亲生母相同,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,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,地位与亲生母一样,所谓“继母如母”,服制也就没有区别。唐玄宗时制定,把对母亲(包括嫡母、生母、继母、嗣母)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、父不在,一律齐衰三年,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,与父丧完全一致。至于母为长子,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,但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,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,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,定为齐衰三年。明代以后,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。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:疏衰裳、齐,牡麻绖,冠布缨、削杖、布带、疏屦。疏有粗意,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,较斩衰所用略细。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。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,也包括首绖、腰绖两种。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,并以麻布为缨,叫冠布缨。杖用桐木制作,叫削杖。布带为麻布所作,用如绞带。疏屦也是草鞋,但用细于菅草的藨(piǎo)草、蒯草编成。妇女则无冠布缨,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,仍梳髽,其余同男子一样。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,实际上二十五月(一说或二十七月)而毕。齐衰杖期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,子、未嫁之女、已嫁复归之女为母,夫为妻。父在为母仅服杖期,是因为“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。天无二日,士无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治之也”。(41)但为父斩衰三年、为母仅齐衰杖期,总嫌轻重不当,“孝子心有不安”,如前所述,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。夫为妻齐衰杖期,和妻为夫斩衰三年,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,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。此外,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,则不论改嫁与否,也不论父在、父不在,也是齐衰杖期之服。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,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,仅为一年。齐衰不杖期适用于为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未嫁之姐妹、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。此外,祖父母为嫡孙、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、已嫁之女为父母,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、妇(儿媳妇)为舅姑(公婆)、为夫之兄弟之子,妾为